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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酒店跌伤也可要求赔偿

2000-12-20 来源:生活时报 杨振波 我有话说

[案情]2000年5月25日那天,张崇河带着妻子到一家酒店吃饭,在进门的时候,因为酒店门口的台阶有两层(里面的低),并且颜色一样,所以他的妻子在进门时一脚踏空,摔在了地上,将门牙磕掉了一颗,花去医疗费500多元,酒店的老板当时只向他们口头道歉,在给妻子看好牙后,张崇河找到该酒店要求赔偿,可酒店的老板却说是他妻子自己不小心才摔倒的,和酒店没有任何关系,不同意赔偿,张崇河无奈诉到了法院,要求酒店赔偿他妻子所花费的医疗费。

[评析]本案涉及到的是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,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,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,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,因此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。在这个案例中,张崇河夫妇到酒店吃饭,其实是与酒店签订餐饮合同。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,应当尽到一定的责任和履行必要的义务,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因为酒店的台阶有两层,酒店应在门口采取必要的明示措施,以尽到照顾和保护顾客的义务,但酒店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尽到告知义务,以致张崇河的妻子跌伤门牙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42条的规定,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所以,酒店因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,已经构成了缔约过失的行为,应当赔偿张崇河妻子所花费的医疗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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